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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毒品犯罪案件審判情況并發(fā)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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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07:29 來源:常德日報·常德融媒客戶端 作者:李張念 通訊員 談應中

6月26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2022年6月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及禁毒工作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了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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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

2022年6月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毒品犯罪案件327件,其中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含死緩)44人,審結“00后”被告人毒品犯罪案件11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比較大,分別為84.05%、15.03%。2023年,全市法院開展集中宣判活動2次,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0件,判決50人;開展禁毒宣傳活動20余次。

目前,我市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現(xiàn)出大額毒品犯罪案件仍有發(fā)生、零包販毒案件比重較大、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隱蔽較強,以及再犯、累犯、犯罪前科等現(xiàn)象相對突出等特點。相比海洛因等傳統(tǒng)毒品,新型毒品具有方便、易攜帶、易服食等特征,外觀上與普通藥品無異,對青少年荼毒更深更廣。下一步,全市兩級法院將一如既往對毒品犯罪保持高壓態(tài)勢,確保打擊毒品犯罪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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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楊某明等制造毒品案——依法嚴懲制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明,男,漢族,1973年12月出生,福建省長汀縣人。

被告人姚某勇,男,土家族,1986年10月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

被告人溫某安,男,漢族,1990年11月出生,福建省上杭縣人。

2016年7月底,姚某勇在湖南省石門縣尋找制毒場地。同年8月19日,由曾某峰、肖某、黃某茍將藏匿的制毒設備及原材料裝車送往石門縣。8月27日,姚某勇帶溫某安、黃某茍、曾某峰、楊某明等人到達制毒現(xiàn)場,在楊某明指導安排下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半成品熟麻黃堿,公安機關在制毒現(xiàn)場查獲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物26袋,重128.7455千克,初次過濾脫水后的甲基苯丙胺淡黃色晶體物1袋,重3.685千克,正處于結晶狀態(tài)的甲基苯丙胺晶體、液體混合物78箱,重1783.9千克,其中固態(tài)晶體351.83千克。甲基苯丙胺固態(tài)晶體共計484.2605千克。

2.裁判結果

本案由常德中院一審、省高院二審,最高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姚某勇、曾某峰、黃某茍、溫某安以制造毒品為目的,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楊某明購買制毒主要設備及原材料,負責關鍵工序,三次共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固態(tài)晶體904.2605千克;姚某勇按丘某河的指示組織、指揮制毒全過程,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固態(tài)晶體484.2605千克;溫某安參與養(yǎng)鴨場制毒,邀集他人參與制毒。依法對楊某明、姚某勇、溫某安判處并核準死刑;對曾某峰、黃某茍等11名被告人判處了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緩等相應刑罰。

罪犯楊某明、姚某勇、溫某安均已于2023年3月15日被執(zhí)行死刑。

(二)張某三等販賣、運輸毒品案——提高警惕勿讓快遞成為運毒載體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三,男,漢族,1973年3月出生,山西省臨汾市人。

被告人李某要,男,漢族,1978年4月出生,湖南省新邵縣人。

2019年8月,李某要與劉某輝(同案人,已判刑)合謀向張某三購買甲基苯丙胺,張某三將其在緬甸上線處拿到的冰毒封裝于瑪卡殼內,欲通過快遞郵寄給劉某輝。8月17日,公安機關抓獲張某三,在其租房查獲甲基苯丙胺9996.51克。次日,公安機關抓獲劉某輝,查扣海洛因648.4克。10月23日,公安機關抓獲李某要,在其租房查獲海洛因1635.91克、甲基苯丙胺5.3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1630.74克。

2019年7月,張某三從毒販“刀疤”處購得200克海洛因封裝于瑪卡殼內,交給女友杜某嶸(同案人,已判刑)販賣,杜某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過快遞將藏有毒品的瑪卡包裹郵寄至湖南省桃源縣。8月17日,公安機關抓獲杜某嶸。

2.裁判結果

本案由常德中院一審、省高院二審,最高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三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要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張某三在毒品犯罪中,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李某要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對張某三、李某要判處并核準死刑。

罪犯張某三、李某要均已于2023年3月16日被執(zhí)行死刑。

(三)袁某朋、楊某明販賣毒品案——為他人代購毒品并蹭吸毒品的亦可構成犯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朋,男,漢族,1994年12月出生,湖南省桃源縣人。

被告人楊某明,男,漢族,1990年1月出生,湖南省桃源縣人。

2021年5月至9月,李某龍、黃某、劉某坡以吸食為目的,多次向袁某朋求購毒品。袁某朋在吸毒人員沒有具體毒品來源也未指定相應毒品賣家的情況下,收取毒資或先行墊資,自行向販毒人員李某某(另案處理)購買毒品,后給付吸毒人員毒品,并在交付毒品時與吸毒人員一同吸食毒品。袁某朋多次向吸毒人員李某龍等人販賣毒品冰毒共計約5.1克,收取毒資7500元,李某龍尚欠袁某朋墊付的毒資1000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楊某明4次向吸毒人員黃某、袁某朋販賣冰毒共計約1.9克,收取毒資4000元,獲利400元。

2.裁判結果

本案由桃源法院一審、常德中院二審。

法院認為,吸毒者無具體毒品來源,以吸食為目的而委托行為人購買毒品,行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資并給付毒品,并有蹭吸行為的,可以認定為販賣毒品。袁某朋的行為在毒品交易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有蹭吸行為;楊某明多次販賣毒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對袁某朋、楊某明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終審:晏紫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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